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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空姐打順風車途中遇害事件,交通部一周內5次“喊話”網約車

空姐深夜打滴滴順風車遇害事件再次引發全社會對於網約車安全問題的關注。保障群眾出行安全,網約車平臺是否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又該承擔哪些責任呢?

5月11日,交通運輸部微信公眾號發佈題為《檢驗網約車發展的標准是人民群眾的獲得感》的評論文章指出,網約車企業是運輸服務的提供者,必須要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的社會責任,還責備部分網約車平臺“只顧看投資人的臉色,不考慮乘客的感受與體驗”。

中新經緯用戶端梳理發現,上周一至週五(5月7日至5月11日),交通運輸部微信公眾號以每日一篇的節奏,密集發佈了5篇涉及網約車的評論文章,力度可謂罕見。交通部的密集“喊話”都透露了什麼訊號?
滴滴資料圖中新經緯熊家麗攝

新業態不是“法外之地”

5月7日,交通運輸部微信公號發表評論文章《交通運輸新業態不是“法外之地”》。文章指出,對於企業來說,新業態不是“法外之地”,不能以為自己“大而不能倒、大而不能管”,而選擇性執行法律規章甚至以各種理由拒絕接受監管;特別是大企業更要在經營過程中做創新發展的表率,做遵章守法的表率,做引領行業新風正氣的表率,切實加強自律,實現良性發展。

5月8日,評論文章《包容審慎監管不是放任不管》談到,一方面,對新業態的出現,應儘量秉持包容的態度,不能“一禁了之”,要鼓勵創新,不能一上來就“管死”;另一方面,包容審慎不是遷就,更不是放任不管,必須守住底線,有度有效監管的責任比過去更重了,也更需要監管者的智慧。

文章同時指出,如果在是非對錯問題上裝聾作啞,對知法犯法者視而不見,那就不是“包容”而是“縱容”,不是“審慎”而是“放任”。運輸服務行業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如果對運輸服務新業態的監管服務跟不上,不能守住安全與公平的底線,“劣幣驅逐良幣”的扭曲效應就會放大,最終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良好的市場發展環境。

5月9日,評論文章《互聯網交通運輸企業切莫“店大欺客”》指出,無論是國際還是國內,對企業的壟斷行為都會是當頭棒喝。“一家獨大”的企業往往會缺乏改善經營行為的積極性、主動性,弱化市場競爭,排斥、限制競爭,擾亂競爭秩序,同時也將大大降低行業的創新意願,抑制創新活力。這些,都將由消費者來“買單”,最終損害的是人民群眾的利益。如果企業追求壟斷利潤,實施影響公平競爭、損害用戶利益的行為,必須要堅決遏制。

5月10日,評論文章《不要把約談當耳邊風》指出,部分網約車平臺公司在被約談後,就將承諾拋之耳後,繼續我行我素,視約談為“耳旁風”。針對“屢談不改”的網約車平臺公司,交通部嚴格依法加大加重處罰力度,公開曝光企業違法違規事實、企業承諾及處罰情况。

5月11日,評論文章《檢驗網約車發展的標准是人民群眾的獲得感》指出,一些網約車平臺公司在發展壯大之後,不是將必要的社會責任扛在肩上,而是挖空心思的侵害司機和乘客利益。這些企業僅僅將網約車作為新增“流量”和“估值”的工具,沒有把人民群眾的獲得感放在心上,只顧看投資人的臉色,不考慮乘客的感受與體驗,也不考慮司機的客觀需要。

此外,中新經緯用戶端還注意到,今年4月,交通運輸部官方微信公眾號就曾連續發佈多篇評論文章,責備網約車“燒錢大戰”、“脫實向虛”、非法營運等問題。

網約車平臺究竟該擔何責?

當網約車平臺司機與乘客出現紛爭,平臺是否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又該承擔哪些責任呢?

據央廣網報導,河南良笛律師事務所律師鐘颯表示,按照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網約車平臺的資訊服務不僅包括撮合司機和乘客的供需資訊,還要承擔資訊的稽核義務;根據預約計程車經營管理辦法以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網約車平臺作為承運人沒有將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對乘客構成了違約,且在運輸途中發生乘客傷亡,網約車平臺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空姐打順風車途中遇害事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向《法制日報》表示,滴滴作為超級大平臺,平臺越大,責任也就越大。這裡不僅包括法律責任,還應包括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在道德層面,滴滴道歉,給予人道主義的補償是一個方面。更重要的是,必須依靠科技手段全面配合公安機關,早點抓到壞人。他建議:平臺必須對接入的司機進行無犯罪記錄調查,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記錄者,終身不得從事這個職業。

除了平臺稽核的缺失,也有觀點指出,此類侵害事件屢屢發生背後,也與監管上的疏漏不可分割。據《法制日報》報導,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劉德良認為,單靠企業或許並不能落實對司機的稽核義務,也不能完全保障乘客安全。比如在一些地方黃牛虛假注册網約車,既利用了平臺的漏洞,又鑽了制度的空子。要堵住平臺漏洞,責任在經營者,至於消滅制度空子,責任在管理者。從現時情况來看,管理過嚴破壞了供需平衡。而要緩解這種問題,需要對“放管”力度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