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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欠款8億-進入黑名單老賴的後果到底多嚴重

七旬老太欠款8亿进入黑名单 老赖的后果到底多严重

福建泉州中院近日公佈的一份“老賴”名單中,來自廈門思明區的71歲老太陳長芹以涉案標的金額8.1億元位列榜首,引發關注。
據《海峽都市報》8月24日報導報導,陳長芹在泉州涉及兩家銀行的多起金融糾紛,其中已宣判的有十幾起,涉案標的金額8億多,還有多起未宣判案件,據悉,總涉案金額可能高達20億元人民幣。而陳長芹不知所終。
泉州中院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興業銀行(18.21 +1.45%,診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與福建泉州宏昱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宏昱公司”)、陳長芹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决書》顯示,2014年宏昱公司與興業銀行泉州分行簽訂《出口押匯協議》,興業銀行泉州分行向宏昱公司發放出口押匯融資款1239萬美元。
上述判決書顯示,陳長芹、張全亮、艾友澤與興業銀行泉州分行簽訂了《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為宏昱公司向興業銀行泉州分行的債務提供最高本金限額為人民幣3億元的最高額保證擔保。押匯到期後,宏昱公司未還本付息,興業銀行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泉州中院法官接受《泉州晚報》採訪時介紹,艾友澤為陳長芹的兒子,該二人均未出席該案件的庭審。系列案件中,都出現了他們母子的身影,而無一例外的是,陳長芹均為相關借款提供擔保。
一審法院認為,張全亮對在《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上自己的簽字真實性予以確認,且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的簽字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或是存在受欺詐、脅迫等情况,因此他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即對於被告宏昱公司的欠款在合同約定的最高本金限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判決認定,陳長芹、張全亮、艾友澤對宏昱公司的債務在最高本金限額人民幣3億元及相應利息、罰息等的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陳長芹、張全亮、艾友澤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福建泉州宏昱進出口有限公司追償。
老賴被納入信用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2013年11月14日與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明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納入征信系統相關工作操作規程。今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將被綜合至被執行人的信用檔案中,並以信用報告的形式向金融機構等組織提供,供有關組織在貸款等業務稽核中予以衡量考慮。名單涵蓋了社會各行各業的“老賴”,除了賴帳大戶集中的房地產、外貿加工等行業,值得關注的是,一些新興行業也名列其中。
老賴,專指欠了別人錢遲遲不還的人。
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在民商領域中的一類債務人,其擁有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但是基於某種原因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主觀上,“老賴”有故意拖延履行債務的惡意;客觀上拒不履行到期債務。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也出現“老賴“。

老賴現象實際上是我們國家誠信體系不够健全的一種現象,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然而社會上出現這麼多欠錢不還的人,實際上有些人鑽了法律的空子,對欠銀行錢不還的現象仍需少必要的懲罰措施,只有出重拳,建立完善的誠信體制,讓這些老賴進入黑名單後寸步難行,這方面我們應該多學習國外西方國家的先進經驗,怒蛙網絡策劃機构針對此事發表以上評論。
從某種意義上說,“老賴”不但是指一類社會主體,而且可以說是社會轉型階段的一種社會現象。
四個典型案例告訴你“老賴”的後果
被執行人逃避損害賠償義務、惡意轉移財產,涉嫌觸犯拒執罪
2015年10月22日,越秀法院一審判決被執行人劉某作為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應支付賠償款184284.53元及案件受理費1176元。被執行人劉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9月21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2016年10月11日,該案進入執行階段,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劉某向法院申報,稱其名下無房產及存款收入。但是經調查發現,位於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770號905房產原登記在被執行人劉某及案外人楊某名下,且該房產於2016年4月6日即案件訴訟期間以120000元轉讓他人。
越秀法院傳喚被執行人劉某到庭,被執行人劉某自稱在2014年7、8月離婚時,已將上述房屋過戶給前妻楊某,並無收到前妻任何補償款,也拒絕向法院提供前妻的聯繫方式。
越秀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劉某明知申請執行人已通過訴訟程式向其追討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款,但在訴訟期間仍將其名下房產無償轉讓給前妻再出售給他人,屬於惡意轉移財產。判决生效後,被執行人劉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情節嚴重,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故越秀法院以被執行人劉某拒不執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越秀區警察局。
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人
2016年,申請執行人陳某與被執行人廣州市番禺區某製品廠因工傷待遇而引發勞動爭議糾紛,番禺法院判決被執行人廣州市番禺區某製品廠應向陳某支付工傷待遇合計151868元。但被執行人廣州市番禺區某製品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遂法院立案執行,經向房管、車管、銀行等部門査詢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且沒有發現被執行人在本院轄區內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陳某向本院提交了追加被執行人廣州市番禺區某製品廠的投資人張某為本案被執行人的申請,並提交了被執行人廣州市番禺區某製品廠在廣州市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登記資料作為證據。
經審查,被執行人廣州市番禺區某製品廠是個人獨資企業,第三人張某是被執行人廣州市番禺區某製品廠的投資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應予以支持。遂番禺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追加張某為本案被執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與被執行人廣州市番禺區某製品廠共同向申請執行人陳某清償廣州市番禺區某製品廠應履行的債務。經對張某名下銀行存款査詢,現已凍結其15000元銀行存款,今後還將進一步向房管、車管等部門査詢張某名下財產繼續執行。
對於被執行人為法人的執行案件,經過常規査詢若沒有發現財產線索的,除非有訴訟保全被執行人的機器設備,否則往往會陷入難以開展執行工作的局面。在過往執行中,依法追加相關應當承擔責任的個人主體,因需另立執行追加案件,又致使原執行案件只能等待另一程式完結才能繼續執行,耗費司法資源。
201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頒佈後,依據當事人提供或法院依職權調查被執行人在工商登記的資訊以及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報告,對於追加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被執行人,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變更名稱變更後的主體作為被執行人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又無爭議的情况,直接在原執行案件中裁定變更、追加,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執行效率,是解决執行難的有力措施之一。

唯一住房並非不可執行,拖延履行義務:限出行、新增還款成本沒商量!
甲銀行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向海珠法院申請執行,要求乙某清還借款本金104277.96元及相應利息、罰息、公告費1000元和受理費2748元。
海珠法院立案執行後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乙某履行義務並申報財產情况。但乙某未履行義務且不申報財產,遂法院依法依職權向銀行、車管所、房管局等組織發出協助査詢通知書。經査詢顯示,被執行人名下沒有銀行存款,但有A區的1406房,海珠法依法查封了該房屋。經初步核實,A區房屋位於市區覈心地段,市場價值較高,遠高於該案執行標的,乙某完全具備履行能力。
為加速執行到位,督查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海珠法院多次向乙某講述法律規定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後果,責令其自行履行義務。乙某以A區的1406房為其名下唯一住房且沒有其他履行能力為由而拒不履行義務。縱使法院釋明“唯一住房”不是排除執行的法定事由,如本案拍賣其房屋,清償債務後,拍賣餘款能够保證其基本生活,但乙某始終堅持“唯一住房”法院不能處理的錯誤觀點不履行義務。
由於乙某拒不履行義務,海珠法院依法將乙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對乙某所有的A區1406房的市場價值委託評估公司評估。經評估,該房屋的市場價值為3058288元,遠高於執行標的,評估費為10145元。於是海珠法院依法送達評估報告,發出拍賣前公告,再次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並告知乙某,如仍拒不履行義務法院將依法拍賣其房屋。
因受到“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諸多限制,並面臨法院強制拍賣房屋的威懾,乙某終於認識到法院的執行决心與力度,明白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後果及經濟損失,不再抱著“唯一住房”不能處理的錯誤認識及僥倖心理,主動清償了本案的債務本息109625.01元及負擔了評估費10145元、執行費1544元。至此,案件執行完畢。
本案意在警醒各經濟主體,在金融市場中,經濟主體不積極履行義務,不僅不利於金融市場的有序發展,更會新增經濟主體的違法成本、經濟損失及信用風險。
本案中的乙某由最初應支付金融借款本金104277.96元,因不積極履行義務,導致最終支付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評估費、執行費等合計121314.01元,新增了16.34%的違法成本。乙某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在生活中受到諸多現限制,如出行無法搭乘動車、飛機等;個人信用亦受到影響,無法進行銀行貸款等經濟活動。
另本案警示各經濟主體切勿抱有“唯一住房不能處理”的錯誤認識及僥倖心理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唯一住房”不是排除執行的法定事由,即便被執行人名下僅有一套住房,如拒不履行義務,法院在保障其基本居住條件下(如保留5至8年的租金等),仍可依法強制執行拍賣其房屋。
异地執行、暴力抗拒執法被追究刑責
因被執行人丙公司未依照法院生效調解書在6月23日前歸還申請人甲公司10輛凱迪拉克小汽車、歸還申請人乙公司借款本金4700萬元及利息,甲公司與乙公司遂向白雲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雖然該案38輛嶄新的凱迪拉克在訴訟階段就被查封,但是卻一直受控於被執行人丙公司的股東陳某及許某手中。立案後,因本案涉案金額巨大,且需赴异地扣押,經辦法官在執行前召開數次預備會議研討執行方案,安排法警提前到現場勘察地形以備佈置警力,與當地警方聯動執行。
6月28日上午7時,30名幹警到達執行現場後,法警迅速拉起警戒線,把守各個出入口,當地公安部門派出多名警員負責警戒線以外的保衛及交通秩序維護工作。執行法官現場向申請人、被申請人送達執行裁定書、扣押清單等法律文書,清點並確定查封車輛的數量和種類,拖車也依序進入現場,分批裝車並拖離現場。
在執行現場,丙公司的股東許某以“另案在南海法院起訴並保全查封了丙公司10輛車”為由意圖沖入警戒線阻擾執行。執行法官當場告知其阻擾執行是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法院依法可對其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如對執行有抗告,應向法院書面提起執行異議。同時法官經與南海法院聯系,告知白雲法院對上述車輛為首輪查封,有權依法扣押車輛。

許某對此並不甘休,糾集數名員工企圖衝破警戒線,但均被駐點法警阻退。其又當場撥打110電話,在場派出所警員立即對其報警作出回應。至此,許某自知抗拒無力,後帶其員工自行離開。下午13時,38輛凱迪拉克全部順利拖離現場,相關交接工作也全部辦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