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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點評員工“曬”工資單被解雇向公司索賠16萬元

現代快報訊隨著各類社交軟件的普及,很多人喜歡在網上曬自己生活的點滴,其中不乏有人曬出自己或他人的工資單。季某在漢海公司創辦的大眾點評網(南京)從事銷售員工作,一天,在一款叫“友秘”的匿名社交軟件上出現了她的工資單。公司瞭解到這一情況後,認為她洩露機密,解除了雙方的契约。她覺得這個工資單不是自己洩露的,於是將公司告上法庭,索賠薪水和賠償金共計16萬餘元。近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公佈了這一案例。

工資單匿名出現引起熱議

2011年10月8日,季某入職大眾點評網,從事銷售員工作,工作崗位為業務拓展主任。在公司的《聘用通知》中,一行以大寫字體強調:薪水屬於高度機密,員工之間不得彼此交流薪水資訊。季某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如不履行本條規定的保密義務,公司有權解除與季某的勞動關係,並無需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解約補償。公司的員工手冊也規定了,未經授權披露員工個人資訊屬於嚴重違紀行為,可以嚴肅處理至解除勞動合同。

2014年12月28日,“友秘”上出現一張工資單局部截圖,主要包括三個具體數位:社保繳納數額493元,個人公積金繳納數額368元,個人所得稅(月薪水)5300.64元,沒有人員姓名及單位名稱。該工資單引起網友議論,大家對實際工資、崗位、職級等進行猜測。有網友評論這是大眾點評網的工資單,認為樓主很明顯故意炫富。

公司發現後,對此事進行調查,調查報告認為該工資單為季某2014年11月的工資單。而季某的薪資郵件由系統自動發送到她的郵箱後,未向其他郵箱轉發過。同時,在該工資單中載明:薪水資訊屬於保密資訊,除薪資福利部同事以及您的上級首長外,請勿與其他同事交流或向他人洩露。

季某認可她的手機上原來裝有這款社交軟件,後來删除了,不知道工資單被洩露的原因。

公司將她解雇

公司認定洩露薪資的行為是季某所為,2014年12月29日,向季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同日,季某與公司辦理了離職交接手續,雙方確認最後結薪日為2014年12月29日。

2015年1月9日,公司召開員工違規違紀處理申訴會,載明可能存在他人知曉季某郵箱密碼等疑點,但公司申訴小組又通過分析否定了疑點。一周後,公司再次向季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及《離職證明》,該證明中記載公司於2015年1月16日因季某嚴重違紀解除與季某的勞動關係。

2015年1月23日,季某向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委員會幾天後出具仲裁決定書,决定不予受理。

她索賠16萬餘元

季某不滿結果,决定起訴至秦淮法院。季某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16日這半個月的薪水1萬餘元,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萬餘元。同時要求公司更正《離職證明》中的離職原因以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公司則認為,根據員工手冊和《保密協議》及聘用通知書的相關內容,員工薪水屬於高度機密,季某有保管和管理個人薪資資訊的義務。囙此,公司據此與季某解除勞動關係合法,無需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合同

季某要求的半個月薪水公司是否應當支付?法院認為,雙方的勞動合同於2014年12月29日解除,在這之後,季某也沒有回公司提供勞動。囙此,她主張的這筆薪水法院不支持。

公司解除與季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法院認為,“友秘”社交軟件中的帖子發佈者為匿名,而且這張工資單截圖並沒有出現季某和公司的名字。公司相關部門認定季某洩露該工資單只是公司的分析、推測,並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是季某所為,囙此公司據此解除與季某的勞動合同,證據不足,系違法解除,應當向她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對於賠償金,法院查明季某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2萬餘元,超過了2014年南京市城鎮非私營組織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的三倍,故依據2014年南京市城鎮非私營組織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的三倍進行計算。最終,法院認定公司應該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萬餘元。因法院已經認定公司系違法與季某解除勞動合同,故對她要求更正離職原因和解除勞動合同原因的主張不予支持。

法院經過審理後判决,公司賠償季某12萬餘元。

雙方均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季某認為,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為違反保密義務,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這樣的檔案會導致她的社會評估降低,要求公司更正。而漢海公司則認為,“友秘”軟件中的截圖是季某的手機用戶端發出,她的郵箱密碼於2014年11月24日修改,他人無法得知新密碼,囙此可以排除他人從季某的郵箱中盜取並發佈。根據相關規定,公司和季某解除勞動關係合法,不需要向她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漢海公司是否違法與季某解除勞動合同呢?中院認為,公司提交的電子郵件上載明的內容僅為等BP(人力資源管理崗位)迴響後,請律師整體稽核後發佈手册,不足以證明手册的製定經過了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協商確定。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人力資源工作人員與各工作人員進行了溝通的事實,季某對此也不予認可。囙此,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據不足以證明該手册經過民主程式製定,故該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與季某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資訊包括與經濟、計畫、行銷或科技有關的資訊,漢海公司主張員工薪水屬於上述資訊的範疇,缺乏依據。

法院認為,漢海公司雖提供了調查報告、談話記錄等證據,但僅是公司根據調查情况進行分析的結論,季某從未承認是由她在“友秘”朋友圈發佈了薪水截圖。另外,“友秘”朋友圈的截圖僅顯示社保繳費數額、公積金繳納數額、個人所得稅數額,未顯示人員姓名、公司名稱、工資總額等其他具體資訊。雖然“友秘”朋友圈的跟帖網友猜測了發帖人所屬的公司及級別,但僅是他人的猜測,發帖人未對跟帖進行正面的確切回復,故不足以對漢海公司的經營造成影響,也不足以達到讓他人知曉漢海公司薪水資訊結構的效果。

中院經審理後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我們能不能在網上曬工資單?

生活中,我們發現不少人曬出工資單,不論多與少。那麼,我們能不能曬出自己的工資單呢?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應超表示,其實,大部分公司都不願員工洩露工資單,一般來說,可以從工資單中繳納的稅務反推出企業的經營成本,涉及一些比較複雜的問題。如果公司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了禁止洩露,或直接和員工簽署了保密協定,那麼一旦員工洩露工資單,可以按照條款來對員工進行處罰。但是,如果公司沒有將相關公司制度告知員工,事後再按照制度來處罰員工,就是違法的。

公司有沒有權利讓員工簽署保密協定或在員工手冊中規定員工對工資單保密呢?徐應超認為,只要不違法,都是可以的。不過一般來說,公司讓員工簽署保密協定,相對應會給員工一些補償。而且這類協定也不是強制簽署的,是雙方自願簽訂的。這也是現時企業比較流行的“密薪制”。

徐應超表示,很多時候,員工是需要進行薪酬保密的,如果你的薪水比部門其他同崗位員工普遍高,可能會造成其他同事對你的排擠。薪酬保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保護員工的個人權益。如果薪酬公開透明的話,員工之間勢必會相互比較,都會存在心裡不平衡的現象,很容易造成內部衝突。通過薪酬保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這種互相比較帶來的衝突和爭端。

“我個人建議不要曬工資單,因為不僅涉及到公司的資訊,還會洩露個人資訊。”徐應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