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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下月起停收燃油附加費

民航處指,截至今日有一家航空公司申請收取客運燃油附加費,但由於航油價格近月已大幅下調並處於穩定而合理水平,認為航空公司不應徵收客運燃油附加費,決定由今年2月1日起發出、由香港出發航班的機票,將不可向乘客徵收客運燃油附加費,直至另行通知。國泰回覆查詢時,指無計劃向民航處申請收取客運燃油附加費。

民航處上月尾批准6間航空公司調低航空客運燃油附加費,包括國泰航空、捷星亞洲航空、西伯利亞航空、Air Astana、Air Pacific Limited(Fiji Airways)及Globus。有關收費本月1日至31日生效,短途航班最高為24元,長途航班最高為109元,比去年11月分別減少分別約為4%及3%。民航處當時稱會每月覆檢航空公司的客運燃油附加費。國泰航空回覆查詢時亦指,由於燃油價格持續下跌,決定由下月1日起發出的機票,不收取客運燃油附加費,亦無計劃向民航處申請,公司會繼續密切監察油價走勢。國泰又說公司1月的燃油附加費為港幣24元(短程)及109元(長程),較去年2月的燃油附加費於近年最高位時減少近90%。燃油附加費是按機票出票當日收取的指定金額,航空公司的燃油附加費需經民航處審批。政府一直指客運燃油附加費是在航油價格波動時,幫助航空公司收回部分額外經營成本。民航處在2000年首次批准航空公司收取客運燃油附加費,處方共後因應航空公司提交的理據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包括航空公司因航空燃油價格變動而受影響的經營成本和巿場情況等,斷續批准個別航空公司收取客運燃油附加費。而自2004年6月至今,民航處定期審批航空公司收取客運燃油附加費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