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ka one one

Posts Tagged ‘ 調查

墨西哥藥劑師對鄰居少女垂涎 竟先姦後殺 警調查後在疑兇家發現7具頭骨 疑受害者不只此數

藥劑師對鄰居少女垂涎 竟先姦後殺 警調查後在疑兇家發現7具頭骨 疑受害者不只此數

藥劑師對鄰居少女垂涎 竟先姦後殺 警調查後在疑兇家發現7具頭骨 疑受害者不只此數墨西哥39歲藥劑師科爾特斯 (Miguel Cortés) 因涉嫌日前強姦和謀殺一名鄰居17歲女孩而被捕。警方並從他家中找到了七具人類頭骨,且懷疑他可能涉及另外20宗婦女兇殺案。

媒體報道,事發於上周二早上,科爾特斯在墨西哥城伊斯塔卡爾科區的家中,乘着鄰居少女瑪麗亞何塞的母親出門辦事,進入少女家中,向她施暴。瑪麗亞不僅遭強姦,還被勒死。

閉路電視顯示,母親卡桑德拉隨後回到家,看到他走出女兒的房間。當卡桑德拉試圖阻止他離開時,科爾特斯用利刀刺她的臉和背部。

恐怖藥劑師科爾特斯。網圖

恐怖藥劑師科爾特斯。網圖

受害少女瑪麗亞何塞。網圖

受害少女瑪麗亞何塞。網圖

兇手科爾特斯已被捕。網圖

兇手科爾特斯已被捕。網圖

受害少女瑪麗亞何塞。網圖

受害少女瑪麗亞何塞。網圖

恐怖藥劑師科爾特斯。網圖

恐怖藥劑師科爾特斯。網圖

科爾特斯行兇後試圖逃跑,但被鄰居阻止。他們毆打他,最終將他制服,等候警察到達。科爾特斯隨後被奉召到場警員拘捕。

到周四,墨西哥城總檢察長辦公室派員搜查了科爾特斯的公寓,發現了七具人類頭骨、人類遺骸和身份證。警方還檢獲幾把鋸子,以及一些化學品。

當局目前正在調查,科爾特斯是否也是另外20名女性被謀殺案的真兇。

投資者萊昂·布萊克與美屬維爾京群島就愛潑斯坦調查達成和解

Leon Black in Beverly HIlls, Calif.

萊昂·布萊克(Leon Black)於2018年5月1日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貝芙麗山莊(Beverly Hills)拍攝

7月21日電—阿波羅全球管理公司(APO.N)《紐約時報》週五報導,聯合創始人萊昂·布萊克(Leon Black)向美屬維爾京群島支付了6250萬美元,以避免與傑弗裏·愛潑斯坦(Jeffrey Epstein)性交易調查相關的任何法律索賠。

《泰晤士報》通過公共記錄請求從維京群島政府獲得了和解協議的副本。該協定於1月達成。

布萊克的一比特發言人在給路透社的一封電子郵件聲明中確認,布萊克已與維京群島達成和解,並指出和解中沒有任何迹象表明“布萊克先生知道或參與了任何不當行為”

AG Garland駁斥舉報人關於亨特·拜登調查的指控

司法部長否認司法部干預了對總統兒子的調查,駁斥了本周早些時候公開的舉報人證詞。

Attorney General Merrick Garland speaks at a press conference to announce arrests and disruptions of the fentanyl precursor chemical supply chain on Friday, June 23, 2023 in Washington. (AP Photo/Kevin Wolf)

司法部長梅裏克·加蘭德於2023年6月23日星期五在華盛頓特區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發表講話。

司法部長梅裏克·加蘭德(Merrick Garland)週五駁斥了司法部干預亨特·拜登(Hunter Biden)調查的說法,聲稱特朗普任命的特拉華州檢察官擁有領導調查的“完全權威”。

週四,兩名美國國稅局檢舉人的國會證詞公開後,他發表了上述評論。舉報人聲稱,總統的成年兒子受到了特殊和優惠待遇。

加蘭德星期五在一次與此事無關的新聞發佈會上告訴記者,2018年開始調查亨特·拜登商業交易的聯邦檢察官戴維·韋斯(David Weiss)在調查中獲得了自主權,駁回了舉報人的指控。

共和黨人指責司法部因為亨特·拜登父親的立場而對他態度溫和。

加蘭德說:“正如我一開始所說,被特朗普總統任命為美國特拉華州檢察官並在上届政府期間負責此事的韋斯先生,將被允許繼續進行調查,並决定以任何他想要的管道和在任何他想去的地區進行起訴。”。

亨特·拜登星期二認罪兩項輕罪指控,並同意就槍支指控達成“轉移協定”,這是他與當局達成的協定。

舉報人告訴立法者,維斯被禁止在其他州提起訴訟,加蘭德拒絕了任命特別律師的請求,美國國稅局建議對總統的兒子進行更嚴厲的指控。

加蘭德星期五駁斥了其中幾項指控,指出維斯從未要求他任命特別律師,並重申司法部的領導不會影響他的調查,也不會封锁維斯提出某些指控。

加蘭德說:“我不知道任何人怎麼可能封锁他提起訴訟,因為他有這個權力。”。

加蘭德說:“事實上,韋斯先生比一名特別律師更有權力。”。“正如我所說,他有並且完全有權根據自己的判斷在任何地方提起訴訟。”

維斯本人向國會共和黨議員保證,他能够在調查中獨立行事。在他給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俄亥俄州共和黨人吉姆·喬丹(Jim Jordan)的一封信中,韋斯(Weiss)表示,他“已被授予對此事的最終權力”

儘管如此,共和黨人仍指責司法部在調查中放任總統的兒子,將亨特·拜登的協定與前總統唐納德·特朗普面臨的37項重罪指控相比較,儘管情况截然不同。

本周早些時候,加蘭德在瑞典的一次新聞發佈會上否認司法部有政治目的。

加蘭德說,韋斯“被授予了决定這件事的全部權力,因為他認為這是恰當的,這就是他所做的。”

港區婦聯代表聯誼會“2022全港婦女生活滿意指數調查”總結

“2022全港婦女生活滿意指數調查”結果顯示各項指數滿意度,除“法治及治安”(+1.05分) 及“生態環境及文化保育”(+0.13分) 外,平均8項的得分都顯著下滑且跌幅較大,調查結果反映出低學歷及低收入的香港女性之生活滿意度尤其較低,需要政府特別關注及增大支援。本會強烈建議特區政府增加婦女事務委員會將有的1000萬年度撥款,支援婦女尤其是基層婦女。同時,本會支持及歡迎政府推行“慢性疾病共同治理計劃”,計劃內包含本會長期關注推動的子宮頸癌篩查,本會亦建議計劃需增加對乳癌的篩查及對女性精神健康的關注和支援。除此之外,本會建議將成立的地區關愛隊設立專項專款支援婦女。

港區婦聯代表聯誼會始終堅持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建議政府支援婦女尤其是基層婦女發揮好家庭中的核心作用,珍惜家庭作為社會穩定的力量,凝聚團結各方,促進社會和諧。政府需重視對基層婦女團體的支援,透過政策及善用資源,協助女性全面發展,期望能從個人、家庭和社會三方面全面提升全港婦女的生活滿意度,發揮婦女所長,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共同創建更美好家園。

消防員涉嫌在荃灣強姦34歲女子被捕 警方跟進調查

一名消防員涉嫌強姦被捕。
一名消防員涉嫌強姦被捕。

一名消防員捲入風化案。消息指,女事主經朋友介紹認識一名消防員,雙方曾兩次相約外出消遣,惟於本月10日,女事主疑在荃灣一間酒店被強姦,事後已報警處理。警方回覆指,已在上周一(12日)拘捕一名涉案的30歲本地男子,案件交由荃灣警區重案組第一隊跟進。據悉,被捕男子為一名消防員。

警方表示,於本月10日接獲一名34歲本地女子報案,指她於7月10日清晨在荃灣一間酒店被強姦,hey dude shoes警方期後採取拘捕行動,被捕人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8月上旬向警方報到。

消防處表示,一名屬員涉嫌干犯刑事案件,現正接受警方調查,由於相關執法部門已展開調查,沒有其他資料補充,又重申一向注重屬員的紀律和操守,處方對每宗違法及違紀個案必定嚴肅處理。

大埔劏房火警釀3死1傷 大批探員在場調查

大埔劏房火警釀3死1傷
大埔劏房火警釀3死1傷

大埔發生奪命火警,現場位於大埔鄉事會坊美雲樓5樓一劏房單位,據悉劏房「一劏為四」並放有碌架床。今日(12日)凌晨1時59分,單位有火光冒出,驚動多名住客報案。brooks shoes消防員接報趕抵,動用一隊煙帽隊及一條喉灌救,約40分鐘後將火救熄。

現場消息稱,消防員首先救出一名60餘歲男子,他因吸入濃煙陷入半昏迷,被送往那打素醫院救治。其後消防員再救出兩名年約8至10歲女童及一名年約30歲女子,3人均有燒傷痕迹,女童更疑被燒至皮開肉綻,兩名女童被送往那打素醫院搶救;女子則被送往北區醫院搶救後,惟3人及後俱被證實傷重死亡,另有13名住客疏散到樓下安全地方暫避。

據了解,起火劏房單位住有一家4口,居住上址10多年,事發前有鄰居聽聞肇事單位傳出爭吵聲及疑似打架聲響,相若時間,警方亦接報趕往現場處理一宗家庭糾紛,爭執原因疑涉及租務問題,未幾即發生火警。消防正連同大批探員在場調查火警原因。及至今日清晨5時許,skechers shoes火警中男傷者被轉往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接受進一步治療。與此同時,探員在現場翻查閉路電視片段,了解事發時現場情況。

另有消息指,鄰居報案時因情況危急,已強調有小童被困,惟死者被救出時,距離火警發生後一段頗長時間,街坊質疑救援過程是否有延誤。

【都市擂台.直播】鄭家朗、馬恩國 停止抗爭,換取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

           香港自六月起爆發連串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示威,並造成嚴重警民肢體衝突,事件至今死結難解;為了令衝突降溫,你覺得示威者應該停止抗爭,換取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嗎?今集Yahoo TV《都市擂台》請來嘉賓,一起討論「停止抗爭,換取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歡迎大家在聊天室暢所欲言,並即時投票發表意見! 直播時間: 2019年8月12日(一)下午1:30 嘉賓: 鄭家朗 香港眾志副主席 馬恩國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 主持: 周佩婷 直播及重溫網址: https://hk.tv.yahoo.com/thearena

劉尚武涉性侵遭調查 黑衣亮相警署先道歉

劉尚武涉性侵遭調查 黑衣亮相警署先道歉

今日(5月31日),被指性侵20多歲女性的諧星劉尚武來到首爾市江南員警署接受調查。

一襲黑衣的劉尚武一亮相就先道歉,並透露將據實告訴員警事情的來龍去脈。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

第三章 安全防範

第四章 情報信息

第五章 調查

第六章 應對處置

第七章 國際合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範和懲治恐怖活動,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對任何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國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作出妥協,不向任何恐怖活動人員提供庇護或者給予難民地位。

第三條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是指恐怖主義性質的下列行為:

(一)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

(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誌的;

(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四)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動。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組織。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人員,是指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

本法所稱恐怖事件,是指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

第四條國家將反恐怖主義納入國家安全戰略,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加強反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運用政治、經濟、法律、文化、教育、外交、軍事等手段,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極端主義,消除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

第五條反恐怖主義工作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防範為主、懲防結合和先發製敵、保持主動的原則。

第六條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應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任何基於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視性做法。

第七條國家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在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領導和指揮下,負責本地區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八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分工,實行工作責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義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並根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部署,防範和處置恐怖活動。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動配合機制,依靠、動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共同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義務,發現恐怖活動嫌疑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對舉報恐怖活動或者協助防範、制止恐怖活動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民或者機構實施的恐怖活動犯罪,或者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恐怖活動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刑事管轄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

第十二條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根據本法第三條的規定,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外交部門和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對於需要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應當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並按照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被認定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認定不服的,可以通過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申請複核。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及時進行複核,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認定的決定。复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作出撤銷認定的決定的,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資金、資產已被凍結的,應當解除凍結。

第十六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管轄權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於在判決生效後需要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的,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安全防範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義意識。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恐怖活動預防、應急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文化、宗教、互聯網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加強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十九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落實網絡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發現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刪除相關信息,並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網信、電信、公安、國家安全等主管部門對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責令有關單位停止傳輸、刪除相關信息,或者關閉相關網站、關停相關服務。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執行,並保存相關記錄,協助進行調查。對互聯網上跨境傳輸的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電信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技術措施,阻斷傳播。

第二十條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不得運輸、寄遞。

前款規定的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

第二十一條電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生產和進口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槍支等武器、彈藥、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作出電子追踪標識,對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檢示踪標識物。

運輸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運營中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的運輸工具通過定位系統實行監控。

有關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嚴密防範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擴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對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特定區域、特定時間,可以決定對生產、進出口、運輸、銷售、使用、報廢實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現金、實物進行交易或者對交易活動作出其他限制。

第二十三條發生槍支等武器、彈藥、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發單位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依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開展調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製作、生產、儲存、運輸、進出口、銷售、提供、購買、使用、持有、報廢、銷毀前款規定的物品。公安機關發現的,應當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門發現的,應當予以扣押,並立即通報公安機關;其他單位、個人發現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第二十五條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海關在對進出境人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有價證券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立即通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組織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符合反恐怖主義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組織、督促有關建設單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樞紐、城市公共區域的重點部位,配備、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等防範恐怖襲擊的技防、物防設備、設施。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對宣揚極端主義,利用極端主義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的,應當及時予以製止,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發現極端主義活動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將有關人員強行帶離現場並登記身份信息,對有關物品、資料予以收繳,對非法活動場所予以查封。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宣揚極端主義的物品、資料、信息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九條對被教唆、脅迫、引誘參與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或者參與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人員,公安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和監護人對其進行幫教。

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加強對服刑的恐怖活動罪犯和極端主義罪犯的管理、教育、矯正等工作。監獄、看守所對恐怖活動罪犯和極端主義罪犯,根據教育改造和維護監管秩序的需要,可以與普通刑事罪犯混合關押,也可以個別關押。

第三十條對恐怖活動罪犯和極端主義罪犯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監獄、看守所應當在刑滿釋放前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服刑期間的表現,釋放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等進行社會危險性評估。進行社會危險性評估,應當聽取有關基層組織和原辦案機關的意見。經評估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監獄、看守所應當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議,並將建議書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對於確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在罪犯刑滿釋放前作出責令其在刑滿釋放後接受安置教育的決定。決定書副本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被決定安置教育的人員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安置教育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安置教育機構應當每年對被安置教育人員進行評估,對於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見,報決定安置教育的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決定。被安置教育人員有權申請解除安置教育。

人民檢察院對安置教育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遭受恐怖襲擊的可能性較大以及遭受恐怖襲擊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的單位、場所、活動、設施等確定為防範恐怖襲擊的重點目標,報本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防範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二)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配備、更新防範和處置設備、設施;

(三)指定相關機構或者落實責任人員,明確崗位職責;

(四)實行風險評估,實時監測安全威脅,完善內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相關標準和實際需要,對重點目標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技防、物防設備、設施。

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保障相關係統正常運行。採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九十日。

對重點目標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單位、場所、活動、設施,其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

第三十三條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對有不適合情形的人員,應當調整工作崗位,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公安機關。

第三十四條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機場、火車站、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違禁品和管制物品,應當予以扣留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發現涉嫌違法犯罪人員,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五條對航空器、列車、船舶、城市軌道車輛、公共電汽車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營運單位應當依照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備、設施,加強安全檢查和保衛工作。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掌握重點目標的基礎信息和重要動態,指導、監督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履行防範恐怖襲擊的各項職責。

公安機關、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重點目標進行警戒、巡邏、檢查。

第三十七條飛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空域、航空器和飛行活動管理,嚴密防範針對航空器或者利用飛行活動實施的恐怖活動。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在重點國(邊)境地段和口岸設置攔阻隔離網、視頻圖像採集和防越境報警設施。

公安機關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應當嚴密組織國(邊)境巡邏,依照規定對抵離國(邊)境前沿、進出國(邊)境管理區和國(邊)境通道、口岸的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物品,以及沿海沿邊地區的船舶進行查驗。

第三十九條出入境證件簽發機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恐怖活動人員和恐怖活動嫌疑人員,有權決定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證件作廢。

第四十條海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發現恐怖活動嫌疑人員或者涉嫌恐怖活動物品的,應當依法扣留,並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檢驗檢疫機關發現涉嫌恐怖活動物品的,應當依法扣留,並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境外投資合作、旅遊等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中國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駐外機構、設施、財產加強安全保護,防範和應對恐怖襲擊。

第四十二條駐外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防範制度和應對處置預案,加強對有關人員、設施、財產的安全保護。

第四章 情報信息

第四十三條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建立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實行跨部門、跨地區情報信息工作機制,統籌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蒐集工作,對蒐集的有關線索、人員、行動類情報信息,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統一歸口報送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

地方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建立跨部門情報信息工作機制,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對重要的情報信息,應當及時向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報告,對涉及其他地方的緊急情報信息,應當及時通報相關地方。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靠群眾,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建立基層情報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事機關在其職責範圍內,因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依照前款規定獲取的材料,只能用於反恐怖主義應對處置和對恐怖活動犯罪、極端主義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四十六條有關部門對於在本法第三章規定的安全防範工作中獲取的信息,應當根據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的要求,及時提供。

第四十七條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地方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以及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有關情報信息進行篩查、研判、核查、監控,認為有發生恐怖事件危險,需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應對處置措施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並可以根據情況發出預警。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通報做好安全防範、應對處置工作。

第四十八條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個人應當對履行反恐怖主義工作職責、義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違反規定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調查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接到恐怖活動嫌疑的報告或者發現恐怖活動嫌疑,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迅速進行調查。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嫌疑人員進行盤問、檢查、傳喚,可以提取或者採集肖像、指紋、虹膜圖像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和血液、尿液、脫落細胞等生物樣本,並留存其簽名。

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關情況的人員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地點接受詢問。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相關信息和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查詢嫌疑人員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情況復雜的,可以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五十三條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根據其危險程度,責令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遵守下列一項或者多項約束措施:

(一)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指定的處所;

(二)不得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從事特定的活動;

(三)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特定的場所;

(四)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活動情況;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公安機關保存。

公安機關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方式對其遵守約束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

採取前兩款規定的約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不需要繼續採取約束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五十四條公安機關經調查,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偵查。本章規定的有關期限屆滿,公安機關未立案偵查的,應當解除有關措施。

第六章 應對處置

第五十五條國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應對處置預案體系。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針對恐怖事件的規律、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分級、分類製定國家應對處置預案,具體規定恐怖事件應對處置的組織指揮體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範、應對處置程序以及事後社會秩序恢復等內容。

有關部門、地方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應對處置預案。

第五十六條應對處置恐怖事件,各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成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指揮機構,實行指揮長負責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負責人可以擔任指揮長,也可以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其他成員單位負責人擔任指揮長。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別重大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指揮;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發生的涉及多個行政區域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由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指揮。

第五十七條恐怖事件發生後,發生地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恐怖事件應對處置預案,確定指揮長。有關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織,按照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和指揮長的統一領導、指揮,協同開展打擊、控制、救援、救護等現場應對處置工作。

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對應對處置工作進行指導,必要時調動有關反恐怖主義力量進行支援。

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第五十八條發現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進行處置,並向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報告;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發現正在實施恐怖活動的,應當立即予以控制並將案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尚未確定指揮長的,由在場處置的公安機關職級最高的人員擔任現場指揮員。公安機關未能到達現場的,由在場處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或者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職級最高的人員擔任現場指揮員。現場應對處置人員無論是否屬於同一單位、系統,均應當服從現場指揮員的指揮。

指揮長確定後,現場指揮員應當向其請示、報告工作或者有關情況。

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境外的機構、人員、重要設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襲擊的,國務院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商務、金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旅遊、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啟動應對處置預案。國務院外交部門應當協調有關國家採取相應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境外的機構、人員、重要設施遭受嚴重恐怖襲擊後,經與有關國家協商同意,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組織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派出工作人員赴境外開展應對處置工作。

第六十條應對處置恐怖事件,應當優先保護直接受到恐怖活動危害、威脅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條恐怖事件發生後,負責應對處置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決定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對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封鎖現場和周邊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在有關場所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三)在特定區域內實施空域、海(水)域管制,對特定區域內的交通運輸工具進行檢查;

(四)在特定區域內實施互聯網、無線電、通訊管制;

(五)在特定區域內或者針對特定人員實施出境入境管制;

(六)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

(七)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電信、互聯網、廣播電視、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八)組織志願人員參加反恐怖主義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九)其他必要的應對處置措施。

採取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應對處置措施,由省級以上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決定或者批准;採取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應對處置措施,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決定。應對處置措施應當明確適用的時間和空間範圍,並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二條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備、攜帶武器的應對處置人員,對在現場持槍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險方法,正在或者準備實施暴力行為的人員,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緊急情況下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三條恐怖事件發生、發展和應對處置信息,由恐怖事件發生地的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發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報導、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不得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在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過程中,除新聞媒體經負責發布信息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批准外,不得報導、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

第六十四條恐怖事件應對處置結束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幫助受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生活、生產,穩定受影響地區的社會秩序和公眾情緒。

第六十五條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給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員及其近親屬適當的救助,並向失去基本生活條件的受害人員及其近親屬及時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衛生、民政等主管部門應當為恐怖事件受害人員及其近親屬提供心理、醫療等方面的援助。

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恐怖事件立案偵查,查明事件發生的原因、經過和結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動組織、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對恐怖事件的發生和應對處置工作進行全面分析、總結評估,提出防範和應對處置改進措施,向上一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報告。

第七章 國際合作

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合作。

第六十九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政策對話、情報信息交流、執法合作和國際資金監管合作。

在不違背我國法律的前提下,邊境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經國務院或者中央有關部門批准,可以與相鄰國家或者地區開展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交流、執法合作和國際資金監管合作。

第七十條涉及恐怖活動犯罪的刑事司法協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經與有關國家達成協議,並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可以派員出境執行反恐怖主義任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派員出境執行反恐怖主義任務,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第七十二條通過反恐怖主義國際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處罰、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我方承諾不作為證據使用的除外。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劃分,將反恐怖主義工作經費分別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國家對反恐怖主義重點地區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對應對處置大規模恐怖事件給予經費保障。

第七十四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有關部門,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職責,建立反恐怖主義專業力量,加強專業訓練,配備必要的反恐怖主義專業設備、設施。

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指導有關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力量、志願者隊伍,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七十五條對因履行反恐怖主義工作職責或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導致傷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七十六條因報告和製止恐怖活動,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作證,或者從事反恐怖主義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經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觸被保護人員;

(三)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四)變更被保護人員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單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前款規定,採取不公開被保護單位的真實名稱、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護單位,對被保護單位辦公、經營場所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七十七條國家鼓勵、支持反恐怖主義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開發和推廣使用先進的反恐怖主義技術、設備。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履行反恐怖主義職責的緊急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任務完成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並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因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補償。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補償。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參與下列活動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

(二)製作、傳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三)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飾、標誌的;

(四)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條利用極端主義,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強迫他人參加宗教活動,或者強迫他人向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提供財物或者勞務的;

(二)以恐嚇、騷擾等方式驅趕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的;

(三)以恐嚇、騷擾等方式乾涉他人與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嚇、騷擾等方式乾涉他人生活習俗、方式和生產經營的;

(五)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六)歪曲、詆毀國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規,煽動、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動、脅迫群眾損毀或者故意損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人民幣的;

(八)煽動、脅迫他人以宗教儀式取代結婚、離婚登記的;

(九)煽動、脅迫未成年人不接受義務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極端主義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的。

第八十二條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動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行為,窩藏、包庇,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未立即予以凍結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規定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停止傳輸、刪除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保存相關記錄,關閉相關網站或者關停相關服務的;

(三)未落實網絡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情節嚴重的。

第八十五條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未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的;

(二)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予以運輸、寄遞的;

(三)未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的。

第八十六條電信、互聯網、金融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規定對槍支等武器、彈藥、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作出電子追踪標識,對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檢示踪標識物的;

(二)未依照規定對運營中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的運輸工具通過定位系統實行監控的;

(三)未依照規定對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決定的管製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第八十八條防範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營運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防範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備防範和處置設備、設施的;

(三)未落實工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

(四)未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或者未將有不適合情形的人員調整工作崗位的;

(五)對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未依照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備、設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未依照規定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機場、火車站、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安全檢查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違反公安機關責令其遵守的約束措施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條新聞媒體等單位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報導、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或者未經批准,報導、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一條拒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九十二條阻礙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阻礙人民警察、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九十三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從事相關業務、提供相關服務或者責令停產停業;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有關證照或者撤銷登記。

第九十四條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違反規定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有關部門接到檢舉、控告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回複檢舉、控告人。

第九十五條對依照本法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扣留、收繳的物品、資金等,經審查發現與恐怖主義無關的,應當及時解除有關措施,予以退還。

第九十六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七條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同時廢止。來源新華社)